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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預告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 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訂定發布,經歷二次修正。本次修正為考量目前建築、土木背景資格從事防火避難設施管理 人員者有限,且為提供更多具有實務專業技術人才得以從事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管理維護工作,擴大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資格,以更強化技術服務人員整合。另 為因國內類似證照於換發時,平均每年回訓小時數多為三小時至四小時,管理服務人員換證之回訓時數偏高,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擴大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管理服務人員五年換證之回訓證明文件時數修正為十五小時以上。(修正條文第五條)。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條 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如下,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第四條 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如下,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一、 考量目前建築、土木背景資格從事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者有限,且為提供更多具有實務專業技術人才得以從事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管理維護工作,爰增列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之資格。
一、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一、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二、 為 結合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與設備安全管理,以強化技術服務人員整合,爰將具有電機、機械工程經驗者或具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電子、電機、資訊、機 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者或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增列於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資格。 
(一) 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建築、土木、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一) 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建築、土木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二)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室內設計、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二)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室內設計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 領有建築、土木、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 (三) 領有建築、土木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  
(四) 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四) 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二、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一) 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一) 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二)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二)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 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 (三) 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  
(四) 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四) 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服務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服務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人員應檢附申請書、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人員應檢附申請書、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前二項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技術服務人員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  前二項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技術服務人員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  
第五條 管理服務人員申請換發認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第五條 管理服務人員申請換發認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參考國內類似證照於換發時,平均每年回訓小時數多為三小時至四小時,例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三小時/年)、勞工安全衛生主管(三小時/年)、防火管理人(四小時/年),故爰將管理服務人員五年換證之回訓時數修正為十五小時以上。
一、申請書。 一、申請書。
二、原認可證正本。 二、原認可證正本。
三、 最近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訓練十五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但其認可證有效期限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生效日起不足三年者,免附。 
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有效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以前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訓練證明文件。   
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本辦法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修正生效前屆滿者,前項第三款之訓練時數為三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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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NG小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